王浩文拐卖11名儿童案二审择期宣判:只供认3起案子,乐意补偿但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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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备受社会重视的王浩文拐卖儿童案由四川省高院在南充中院二审开庭审理。阅历两小时庭审,四川高院宣告案件将择期宣判。
11月28日,四川南充,雷武泽(中)和其他被拐儿童家长桂宏正(左)承受记者采访。拍摄/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
王浩文本年67岁,四川渠县人。公诉机关指控,王浩文以出卖为意图,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独自或伙同王某琼、胡某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儿童独自游玩、身边无大人陪同照看之机,以购买食物为钓饵,拐带11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
本年6月,南充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王浩文拐卖11名儿童,获利19.9万元,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宣判后,王浩文及妻子胡某雄不服,提出上诉。
28日正午,二审庭审完毕后,其间一名被拐儿童家长雷武泽告知上游新闻记者,此案将择期宣判。针对检方指控的拐卖11名儿童的现实,王浩文只供认拐卖了其间3人,拒不供认参加拐卖他的儿子川川等别的8名儿童。
“未轮到他讲话时精力萎靡,讲话时条理清晰。”雷武泽说,王浩文对笔迹判定、监控视频等依据有贰言。“民事补偿方面,王浩文说乐意补偿供认的案件,可是没钱。他妻子胡某雄则称自己仅仅一个家庭主妇,王浩文叫她怎么做她就怎么做,没有收到拐卖儿童的钱。”
“检方主张保持宣判。”参加庭审旁听人士向记者证明,本案将择期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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